2022年峄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系统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审批机构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受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一)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二)办公电话:0632-8015015
(三)办公地址:峄城区解放南路福寿巷
一、执法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系统行政强制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审批机构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受理条件
申请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一)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二)办公电话:0632-8015015
(三)办公地址:峄城区解放南路福寿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