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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峄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3-02-17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受理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系统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办理时限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时间、办理场所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5月-9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二)联系方式:0632-8015015

(三)办理场所:峄城区解放南路福寿巷峄城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八、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投诉:0632-8015079

信函投诉: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美食街中段农业农村局

邮箱投诉:yn7799029@163.com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受理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系统行政强制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强制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作出强制决定→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时间、办理场所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5月-9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二)联系方式:0632-8015015

(三)办理场所:峄城区解放南路福寿巷峄城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八、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投诉:0632-8015079

信函投诉: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美食街中段农业农村局

邮箱投诉:yn7799029@163.com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峄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2-17    来源: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受理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系统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办理时限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时间、办理场所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5月-9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二)联系方式:0632-8015015

(三)办理场所:峄城区解放南路福寿巷峄城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八、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投诉:0632-8015079

信函投诉: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美食街中段农业农村局

邮箱投诉:yn7799029@163.com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受理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系统行政强制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强制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作出强制决定→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时间、办理场所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5月-9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二)联系方式:0632-8015015

(三)办理场所:峄城区解放南路福寿巷峄城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八、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投诉:0632-8015079

信函投诉: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美食街中段农业农村局

邮箱投诉:yn7799029@163.com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