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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峄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来源: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5-04-16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受理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系统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时间、办理场所和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5月-9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二)联系方式:0632-7881072

(三)办理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72号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八、监督途径

    监督部门: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投诉:0632-7881211

    信函投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72号农业农村局

    邮箱投诉:yn7799029@163.com

九、流程图




2025年峄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 2025-04-16    来源: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受理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系统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时间、办理场所和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5月-9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二)联系方式:0632-7881072

(三)办理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72号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八、监督途径

    监督部门: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投诉:0632-7881211

    信函投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72号农业农村局

    邮箱投诉:yn7799029@163.com

九、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