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受理机构、审批机构
枣庄市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峄城区峄州路16号(峄城区人社局812室)
电话:0632-7710110
三、受理条件
(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如投诉劳动者,应明确被投诉人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五)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却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4、如果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