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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峄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3-02-14


一、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法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4.《直销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6.《山东省计量条例》

7.《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9.《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4.《计量法实施细则》

1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6.《商标法实施条例》

1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专利法实施细则》

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规章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6.《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7.《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0.《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1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6.《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8.《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19.《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三、承办机构

峄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相关业务室、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 (重大复杂的,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结案归档。

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权力、公共服务事项。

六、审批机构

法制审核机构

七、受理条件

涉嫌行政违法行为

八、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1.向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2.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632-7756622

信函投诉:峄城区承河路 59 

邮政编码:277300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 1:30-5:30;

办公电话:0632-7711719

办公地址:峄城区承河路59





2023年峄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2-14    来源:


一、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法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4.《直销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6.《山东省计量条例》

7.《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9.《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4.《计量法实施细则》

1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6.《商标法实施条例》

1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专利法实施细则》

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规章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6.《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7.《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0.《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1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6.《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8.《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19.《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三、承办机构

峄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相关业务室、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 (重大复杂的,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结案归档。

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权力、公共服务事项。

六、审批机构

法制审核机构

七、受理条件

涉嫌行政违法行为

八、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1.向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2.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632-7756622

信函投诉:峄城区承河路 59 

邮政编码:277300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 1:30-5:30;

办公电话:0632-7711719

办公地址:峄城区承河路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