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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3-01-30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1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抽查比例为2.1%,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2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3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4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4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4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经营活动资格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一次
5 广告的监督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6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食品小作坊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1.5%,小餐饮经营者0.1%,每年抽查1次 3月-7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小餐饮经营者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企业 企业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抽查比例为4%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粮食购销领域有关单位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加油站 抽查比例为1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眼镜制配场所 抽查比例为7%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9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区内应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0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区内应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3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1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抽查比例为2%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2 对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抽查比例为6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3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抽查比例为2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4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社会团体组织 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5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5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 企业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5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6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抽查比例为8%,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7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8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9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0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1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2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3 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4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5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6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规范性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7 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驰名商标权利人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8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9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30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023年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3-01-30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1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抽查比例为2.1%,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2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3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4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4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4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经营活动资格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一次
5 广告的监督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6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食品小作坊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1.5%,小餐饮经营者0.1%,每年抽查1次 3月-7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小餐饮经营者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企业 企业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抽查比例为4%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粮食购销领域有关单位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加油站 抽查比例为1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眼镜制配场所 抽查比例为7%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9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区内应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0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区内应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3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1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抽查比例为2%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2 对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抽查比例为6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3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抽查比例为2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4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社会团体组织 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5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5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 企业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5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6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抽查比例为8%,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7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8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9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0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1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2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3 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4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5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6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规范性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7 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驰名商标权利人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8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9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30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