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3-01-30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1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企业抽查比例为2.1%,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
2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
3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 4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4 |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 4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经营活动资格的检查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一次 | |||||
5 | 广告的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7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7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6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 |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
7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食品小作坊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 3月-10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3月-10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1.5%,小餐饮经营者0.1%,每年抽查1次 | 3月-7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 小餐饮经营者 | |||||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企业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 3月-10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8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抽查比例为4%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 抽查比例为5%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粮食购销领域有关单位 | 抽查比例为5%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全区加油站 | 抽查比例为1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全区眼镜制配场所 | 抽查比例为7%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 抽查比例为5%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9 |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区内应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0 |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区内应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3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1 |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为2%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2 | 对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 抽查比例为6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3 |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 抽查比例为2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4 |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 社会团体组织 | 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 5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5 |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 | 企业 |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 5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6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比例为8%,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7 |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18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经营者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9 |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20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1 |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2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24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25 |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6 |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规范性的检查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7 | 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 驰名商标权利人 |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8 |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外贸企业 |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29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30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