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峄城区黄金泉加油站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峄市监市处罚〔2022〕3号 |
枣庄市峄城区黄金泉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案 |
经创信检测检验,2021年11月18日创信检测出具了NO:(21)CX1112056检验报告结论:该样品按GB29518-2013标准检验不合格。在所检项目中,尿素含量(质量分数)%,质量标准31.8-33.2,检验结果30.1;密度(20℃)/(kg/m³),质量标准1087.0-1093.0,检验结果1084.0,两项判定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市峄城区黄金泉加油站 |
91370404493737050N |
王尧 |
1、没收违法所得570元,上缴财政。 2、罚款760元,上缴财政。 |
2022.1.17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