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颢腾农资经营部、峄城区万福农农资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峄峄市监古处罚〔2023〕24号 |
峄城区颢腾农资经营部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聚乙烯吹塑薄膜案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接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CX0419027,山东创信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颢腾农资经营部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02.24的产品聚乙烯吹塑薄膜经抽样检验,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依据《峄城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产品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属于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峄城区颢腾农资经营部 |
92370404MA3KUR2L2J |
曹治刚 |
1、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16元,上缴国库。 |
2023.6.27 |
已履行,2023.6.27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峄市监古处罚{2023}25号 |
峄城区万福农农资店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多功能薄膜案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接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CX0419028,山东创信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峄城区万福农农资店经营的产品多功能薄膜经抽样检验,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依据《峄城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产品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属于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峄城区万福农农资店 |
92370404MA3KU9QM43 |
孙启民 |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罚没人民币2150元,上缴国库。 |
2023.6.27 |
已履行,2023.6.27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