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邵聪蔬菜店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4-03-22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邵聪蔬菜店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5号 |
峄城区邵聪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普通白菜”案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普通白菜”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峄城区邵聪蔬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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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0404MA3KW6J61A |
邵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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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零陆元整 |
2024.03.20 |
已履行,2024.03.20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涉案产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