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榴香园宾馆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11号 |
峄城区榴香园宾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峄城区榴香园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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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0404MA3R9NNN3P |
孟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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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TS-032); 3、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
2024.04.17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涉案产品没收待处置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