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山东凡石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李苏宁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3号 |
山东凡石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案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
违反《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
山东省凡石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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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70404MA3TPCAYX6 |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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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24.03.05 |
已履行,2024.03.05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涉案产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枣峄市监处罚〔2024〕4号 |
李苏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
李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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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04199707192918 |
李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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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 |
2024.03.05 |
已履行,2024.03.05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销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