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16号 |
山东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产品包装正面标识有“补脑正能量 多喝核桃露”字样,山东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现场未提供出上述产品“补脑”相关证明材料及营养分析报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山东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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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04197310060512 |
闫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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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04.16 |
已履行, 2024.04.16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销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