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省酿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省酿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32号 |
山东省酿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山东省酿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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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酿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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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70404334342860W |
郑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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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元陆角 |
2024.07.09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未销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