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文钱包子铺作出行政裁决信息
2024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 姓名或名称 |
被请求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行政处理 认定事实 |
行政处理的种类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鲁枣峄知法裁字〔2024〕1号 |
郭龙与峄城区文钱包子铺(经营者:徐文钱)专利侵权纠纷 |
峄城区文钱包子铺(经营者:徐文钱) |
92370404MA3KYF3T3G |
徐文钱 |
综合观察涉案专利及被控产品二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并且在形态(形状、图案、色彩)上构成近似,二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权成立。故,本案认定被请求人存在侵权事实。 |
行政裁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责令被峄城区文钱包子铺(经营者:徐文钱)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郭龙外观设计专利权“包装袋(酸奶饮品)”(专利号为ZL201930287321.8)的产品,并且不得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被请求人销毁该产品。 |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