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峄坛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17号 |
山东峄坛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李吉昌)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案 |
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475元,违法所得78元。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计量监督管理:五十六、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二)裁量标准:【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鉴于本案货值一万以下,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给予当事人山东峄坛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捌元(¥78.00); 2、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零柒拾捌元整(¥9078.00)。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山东峄坛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404MA7L9HDL90 |
李吉昌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捌元(¥78.00); 2、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零柒拾捌元整(¥9078.00)。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5.16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