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同铠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28号 |
峄城区同铠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经营者:张善营)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案 |
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490元,违法所得57.2元。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 |
同铠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91370404MAC3JCH816 |
张善营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柒元贰角(¥57.2); 2、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零伍拾柒元贰角(¥9057.2)。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6.28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