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山东盛丰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29号 |
峄城区山东盛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周长立)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案 |
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80元,违法所得17.6元。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计量监督管理:五十六、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二)裁量标准:【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山东盛丰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404MA3TPARX4E |
周长立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陆角(¥17.6); 2、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零壹拾柒元陆角(¥9017.60)。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6.28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