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山东峄坛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31号 |
峄城区山东峄坛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李吉昌)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50元,违法所得20元(以销售部分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
山东峄坛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404MA7L9HDL90 |
李吉昌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00);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贰拾元整(¥20020.00)。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7.02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