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鸿丞饭店、枣庄市峄城区共销生活超市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65号 |
峄城区鸿丞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腐”和“娃娃菜”案 |
峄城区鸿丞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腐”和“娃娃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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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鸿丞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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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0404MA3RRBM7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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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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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陆元捌角柒分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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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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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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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66号 |
枣庄市峄城区共销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案 |
枣庄市峄城区共销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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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共销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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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0404MAC542FH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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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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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叁元玖角 |
2024.10.29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