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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4-10-3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枣峄市监处罚〔2024〕67号

山东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山东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1370404MA3QB6344Q

于学光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陆佰陆拾元整);

2.处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共计30660元(叁万零陆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10.2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4-10-31    来源: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枣峄市监处罚〔2024〕67号

山东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山东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1370404MA3QB6344Q

于学光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陆佰陆拾元整);

2.处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共计30660元(叁万零陆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10.2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