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新新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79号 |
邵新新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尿素液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较轻】的相关规定。 |
邵新新 |
370404****2218 |
邵新新 |
处人民币柒仟伍佰玖拾壹元(¥7591.00)的罚款。 |
2024.12.25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销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