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峄城区润国食品百货超市作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枣峄市监处罚〔2024〕64号 |
峄城区润国食品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峄城区润国食品百货超市于2024年07月03日销售给枣庄市峄城区水发颐和园幼儿园的“胡萝卜”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ZZ24SC0503202B))。2024年0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检验报告涉及的问题对峄城区润国食品百货超市进行了询问,该店负责人王彬对2024年07月03日向枣庄市峄城区水发颐和园幼儿园销售“胡萝卜”的事实认可。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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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润国食品百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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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0404MA3M5REX2T |
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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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柒元贰角(¥47.20);3、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柒元贰角(¥5047.20) |
2024.10.28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枣峄市监处罚〔2024〕63号 |
凭味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凭味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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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味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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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70404MA7CW6BP6D |
李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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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元整 |
2024.10.25 |
已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