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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时间: 2022-01-10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涉危险废物企业均要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年报   直接网上提交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8688068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632-8015607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无,目前采取网上申报。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网上备案。

(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无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69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峄城行政审批服务局 0632-8015607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一)事项设定层级: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暂无条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备案:①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一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三份。)②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一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三份。)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一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三份。)④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一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三份。)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三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四份。)

2、变更:与备案提交材料一致

3、告知:以需调整文件告知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受理并审核1、备案: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然后受理,5个工作日内核对,文件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齐的文件;文件齐全,备案

2、变更:企业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提交重大修订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3、告知:企业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需告知文件

(十)办理方式: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A28窗口受理

(十一)受理窗口:

峄城区坛山东路东首市民中心一楼综合业务窗口 A28; A29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市民中心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四、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法规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需专家评审并签字。(原件2份,纸质版加盖公章)

(六)数量信息:2份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需专家评审意见

(九)办理流程:

1、到区行政审批局环保事务窗口申请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十)办理方式:业务科室现场办理。

(十一)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

(十三)收件标准:材料齐全、规范

(十四)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632- 8052681办理地址:市民中心A28、A29

(十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五、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合法批复;

2.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

4.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处理即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规定;

5.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更新替换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生产过程仍产生环境噪声,且经过处理后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1.窗口/网上受理

2.审查

3.审批及办结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   窗口受理、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峄城区点网上申报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峄城区区市民服务中心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760283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68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市峄城区点

http://zzxczwfw.sd.gov.cn/xc/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List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一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20〕6 号),该事项为市县同权事项,申请人选择窗口受理办理时,除市级窗口外,也可就近选择区级窗口进行受理(详细地址请见《市县同权事项各分局受理窗口信息》附件)。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份;

2.自评估报告     2份。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峄城区坛山东路东首市民中心一楼综合业务窗口 A28; A29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69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市民中心投诉电话0632-8015081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sdzw/dept/items/dept_index.do?orgcode=ZZ370400SPJ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4.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 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 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纸质原件2份,公示版纸质1份,报批版及公示版相应电子版);

2.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原件2份,公示电子版1份);

3.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主生成的项目代码(纸质版原件1份);

4.关于申请对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纸质版原件2份加盖公章);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的不予审批。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对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可根据《枣庄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申报办理。

(九)办理流程:

1.窗口/网上受理

2.公示和审查

3.审批、公示及办结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受理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网上申报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1、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

2、峄城区坛山东路东首市民中心一楼审批服务业务受理窗口A28;A29号(可受理业务材料)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市级,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峄城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时间、专家审查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及修改等时间)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市  级:0632-3168121

峄城区:0632-801560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68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8、排污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二、哪些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三、什么时候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该在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结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及峄城分局关于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期限的通知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流程

1、申请表填报。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申报,根据跳转网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规范或总则填报,提交经技术审核通过后,下载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2、申报纸质材料。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申报,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提报申请材料(详细材料清单附后),推荐邮寄方式,也可到窗口。

3、受理。

4、审批。

5、领证。

五、纸质申请材料清单

(一)首次申请与重新申请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国家平台网站上下载-带条码)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2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标准格式和内容)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3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申请表

(标准格式和内容)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提供、简化管理不提供

4 自行监测方案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5 排污单位相关规范化排污口的情况说明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7 生产工艺流程图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8 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厂区布局、废水废气排污口位置、雨污管网)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9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提供、简化管理不提供

10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二)重新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三)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纸质申请材料清单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纸质申请材料清单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市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注销:

1、注销排污许可证申请(依申请注销的情形,必要;其他非依申请注销情形不提交申请)

(六)补办:

1、补办排污许可证申请(必要,原件、签章齐全)

注: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六、办理层级与地址

网上办理(推荐):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网上申报办理,推荐邮寄送达和领取。

纸质材料送达或邮寄地址-首次申领: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窗口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40-11:40, 13:4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纸质材料送达或邮寄地址-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补办: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材料送达方式推荐邮寄送达,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地址:峄城区坛山东路东首市民中心一楼审批服务业务受理窗口A28;A29号(可受理业务材料);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枣庄市峄城区峄山北路3号。

七、其他事项要素

(一)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级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三)咨询投诉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电话咨询: 0632-8079139

2、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0632-8052679

八、有关说明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一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20〕6 号),该事项为市县同权事项,申请人选择窗口受理办理时,除;;窗口外,也可就近选择区级窗口进行受理。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2022年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1-10    来源: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涉危险废物企业均要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年报   直接网上提交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8688068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632-8015607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无,目前采取网上申报。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网上备案。

(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无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69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峄城行政审批服务局 0632-8015607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一)事项设定层级: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暂无条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备案:①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一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三份。)②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一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三份。)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一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三份。)④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一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三份。)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上交两份;风险评估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上交三份,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上交四份。)

2、变更:与备案提交材料一致

3、告知:以需调整文件告知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受理并审核1、备案: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然后受理,5个工作日内核对,文件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齐的文件;文件齐全,备案

2、变更:企业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提交重大修订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3、告知:企业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需告知文件

(十)办理方式: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A28窗口受理

(十一)受理窗口:

峄城区坛山东路东首市民中心一楼综合业务窗口 A28; A29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市民中心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四、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法规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需专家评审并签字。(原件2份,纸质版加盖公章)

(六)数量信息:2份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需专家评审意见

(九)办理流程:

1、到区行政审批局环保事务窗口申请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十)办理方式:业务科室现场办理。

(十一)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

(十三)收件标准:材料齐全、规范

(十四)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632- 8052681办理地址:市民中心A28、A29

(十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五、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合法批复;

2.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

4.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处理即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规定;

5.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更新替换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生产过程仍产生环境噪声,且经过处理后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1.窗口/网上受理

2.审查

3.审批及办结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   窗口受理、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峄城区点网上申报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峄城区区市民服务中心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760283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68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市峄城区点

http://zzxczwfw.sd.gov.cn/xc/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List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一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20〕6 号),该事项为市县同权事项,申请人选择窗口受理办理时,除市级窗口外,也可就近选择区级窗口进行受理(详细地址请见《市县同权事项各分局受理窗口信息》附件)。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份;

2.自评估报告     2份。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峄城区坛山东路东首市民中心一楼综合业务窗口 A28; A29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69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市民中心投诉电话0632-8015081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sdzw/dept/items/dept_index.do?orgcode=ZZ370400SPJ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4.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 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 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纸质原件2份,公示版纸质1份,报批版及公示版相应电子版);

2.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原件2份,公示电子版1份);

3.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主生成的项目代码(纸质版原件1份);

4.关于申请对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纸质版原件2份加盖公章);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的不予审批。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对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可根据《枣庄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申报办理。

(九)办理流程:

1.窗口/网上受理

2.公示和审查

3.审批、公示及办结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受理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网上申报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1、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

2、峄城区坛山东路东首市民中心一楼审批服务业务受理窗口A28;A29号(可受理业务材料)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市级,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峄城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时间、专家审查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及修改等时间)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市  级:0632-3168121

峄城区:0632-801560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68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8、排污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二、哪些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三、什么时候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该在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结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及峄城分局关于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期限的通知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流程

1、申请表填报。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申报,根据跳转网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规范或总则填报,提交经技术审核通过后,下载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2、申报纸质材料。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申报,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提报申请材料(详细材料清单附后),推荐邮寄方式,也可到窗口。

3、受理。

4、审批。

5、领证。

五、纸质申请材料清单

(一)首次申请与重新申请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国家平台网站上下载-带条码)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2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标准格式和内容)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3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申请表

(标准格式和内容)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提供、简化管理不提供

4 自行监测方案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5 排污单位相关规范化排污口的情况说明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7 生产工艺流程图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8 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厂区布局、废水废气排污口位置、雨污管网)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9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提供、简化管理不提供

10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原件、必须件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均提供

(二)重新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三)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纸质申请材料清单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纸质申请材料清单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市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注销:

1、注销排污许可证申请(依申请注销的情形,必要;其他非依申请注销情形不提交申请)

(六)补办:

1、补办排污许可证申请(必要,原件、签章齐全)

注: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六、办理层级与地址

网上办理(推荐):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网上申报办理,推荐邮寄送达和领取。

纸质材料送达或邮寄地址-首次申领: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窗口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40-11:40, 13:4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纸质材料送达或邮寄地址-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补办: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材料送达方式推荐邮寄送达,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地址:峄城区坛山东路东首市民中心一楼审批服务业务受理窗口A28;A29号(可受理业务材料);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枣庄市峄城区峄山北路3号。

七、其他事项要素

(一)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级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三)咨询投诉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电话咨询: 0632-8079139

2、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0632-8052679

八、有关说明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一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20〕6 号),该事项为市县同权事项,申请人选择窗口受理办理时,除;;窗口外,也可就近选择区级窗口进行受理。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