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峄环罚字[2021]第24号
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6906445152 负责人:杨运文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2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金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一厂一策”方案要求进行停产,使用传输带将包装好的袋装水泥装载至运输车辆内,现场有两辆车正在西侧包装线进行装载水泥。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第一册:二、大气污染物排放(四)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要求中其他特殊情况备注信息明确要求:“1.按照最新版《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限(停)产、限排措施。2.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动的,依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3.特殊时段的许可排放量,若有要求停产(限产)的执行以下数值: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日均排放量基数*(1-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日均排放量基数采用上一年环境统计相关数据,无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的或技术规范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值”;六、环境管理要求(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二)相关排污单位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根据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要求落实限产、限排、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在保证基本民生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排污许可证明确了在重污染天气的特殊时段,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停产、限产以停止或者减少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1]第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即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于2022年1月20日提交我局,已过法定期限,我局进行书面答复如下:一、你公司生产水泥产品库存水泥仓储时间有效期短,应合理安排生产和销售,重点关注天气变化,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以免造成经济损失。二、我局对你单位处八万七千五百元的罚款,是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表计算的结果无法进行人为干涉。三、你单位应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保措施,科学论证分析,按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符合最新政策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八万七千五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