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沪园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峄环罚字[2021]第25号
枣庄沪园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000299XR 负责人:梁龙华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21日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枣庄沪园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夜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袋装水泥车间正在生产,车辆正在装载运输袋装水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停产要求。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第24页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要求落实限产、限排、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1]第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在2002年1月26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无故未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