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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时间: 2022-06-20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峄环罚字[2022]1

行政相对人: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1300MA3UJBRG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玉有  

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沂河路云龙国际1026-1室

联系人(授权委托人):  程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S318郯兰线峄城区仙人洞至薛城区店韩路段改建路基工程进行检查。现场该单位三台挖机施工未进行喷淋,路边的砂土完全未使用抑尘网进行覆盖,也未进行喷淋,裸露砂土的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上下(长度为400米,土堆的宽度为1米),使用洒水车对道路进行了洒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6日调取当事人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人程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辛玉有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2022年5月5日制作《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现场运行情况以及违法事实;3.2022年5月6日对授权委托人程旺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详细情况;4.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4、5、24页)1份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5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肆万(¥4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6-20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峄环罚字[2022]1

行政相对人: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1300MA3UJBRG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玉有  

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沂河路云龙国际1026-1室

联系人(授权委托人):  程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S318郯兰线峄城区仙人洞至薛城区店韩路段改建路基工程进行检查。现场该单位三台挖机施工未进行喷淋,路边的砂土完全未使用抑尘网进行覆盖,也未进行喷淋,裸露砂土的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上下(长度为400米,土堆的宽度为1米),使用洒水车对道路进行了洒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6日调取当事人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人程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辛玉有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2022年5月5日制作《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现场运行情况以及违法事实;3.2022年5月6日对授权委托人程旺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详细情况;4.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4、5、24页)1份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5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肆万(¥4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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