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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时间: 2022-07-11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峄环罚字[2022]2

行政相对人: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1300MA3UJBRG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玉有  电话:

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沂河路云龙国际1026-1室

联系人(授权委托人):  程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2022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318郯兰线改建工程拌合站(位于峄城区榴园镇206国道与S318交叉口西南侧)正常生产,厂内西侧有露天堆存的石子,现场物料棚南侧面敞开、未封闭,棚内有干燥石子、石粉,现场两台铲车正在将棚内石子、石粉装至棚外南侧的水稳站上料口,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扬尘重,水稳拌料机传输物料过程中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明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6日调取当事人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人程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辛玉有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2022年5月30日、31日制作《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现场运行情况以及违法事实;3.2022年6月16日对授权委托人程旺进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详细情况;4.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稳加工和砂石料运输合同原件1份18页等。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6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拾柒万贰仟伍佰(¥1725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二二十七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7-11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峄环罚字[2022]2

行政相对人: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1300MA3UJBRG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玉有  电话:

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沂河路云龙国际1026-1室

联系人(授权委托人):  程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2022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318郯兰线改建工程拌合站(位于峄城区榴园镇206国道与S318交叉口西南侧)正常生产,厂内西侧有露天堆存的石子,现场物料棚南侧面敞开、未封闭,棚内有干燥石子、石粉,现场两台铲车正在将棚内石子、石粉装至棚外南侧的水稳站上料口,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扬尘重,水稳拌料机传输物料过程中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明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6日调取当事人山东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人程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辛玉有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2022年5月30日、31日制作《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现场运行情况以及违法事实;3.2022年6月16日对授权委托人程旺进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详细情况;4.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稳加工和砂石料运输合同原件1份18页等。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6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拾柒万贰仟伍佰(¥1725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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