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山东巨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环罚字[2022]第3号
山东巨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NQKN9XT
地址:峄城区阴平镇尚庄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黄祖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内(峄城区阴平镇尚庄村北首)开工建设骨料生产线项目,现场建设了破碎机、筒仓等,该骨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未取得有关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1、2022年7月5日调取当事人山东巨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人周久常以及法定代表人黄祖仁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2022年7月5日制作《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拍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建设情况以及违法事实;3、2022年7月5日对授权委托人周久常进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详细情况;4、山东巨成实业有限公司核查本单位骨料生产线设备价值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山东兴安评报字(2022)第107号)复印件等。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拾柒万玖仟柒佰伍拾伍元(¥379755)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