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东齐石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2]第4号
行政相对人:枣庄东齐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0404MA7FBEJL4R
《检测报告》(编号:HJWT(2022)0615011)显示:1.在油罐容积30000L、汽油体积18300L、油气空间11700L的状态下,密闭性初始压力502pa,5分钟后剩余压力检测值为258pa,5分钟后最小剩余压力标准限值为423pa,低于标准限值165pa;2.对你公司油气泄漏浓度进行检测,你公司环境本底值为1.2μmol/mol,油气泄漏浓度共有8处点位超标,92#卸油口1号汽油罐球阀泄露浓度检测值为874.8μmol/mol,92号罐操作井人孔法兰泄露浓度检测值为2174.8μmol/mol,92号罐操作井球阀泄露浓度检测值为551.8μmol/mol,92号罐操作井液位仪法兰泄露浓度检测值为652.8μmol/mol,92号罐操作井液位仪管线连接处法兰泄露浓度检测值为570.8μmol/mol,92号罐操作井油气回收管线法兰592.8μmol/mol,92号罐操作井出油管法兰泄露浓度检测值为768.8μmol/mol,92号罐操作井卸油管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启金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吴底路14公里处甘沟医院对面
联系人(授权委托人):赵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1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委托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对枣庄东齐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监督性监测。你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根据山东宜维检兰泄漏浓度检测值为928.8μmol/mol,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浓度限值不高于500μmol/mol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 6月1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2年7月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启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孙付强、授权委托人赵虎身份证复印件等;3.《检测报告》(编号:HJWT(2022)0615011)等;4.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