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峄环罚字[2022]第5号
行政相对人:枣庄市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040069441659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房茂青
地址:峄城区榴园镇南棠阴村
联系人(授权委托人):李兴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5日,接“两打”专项行动暨重点行业实战比武小组通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枣庄市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砖厂及软骨素项目正常生产,软骨素蛋白车间东侧建有光氧设施,现场蛋白车间未生产,光氧设施未运行,冷却池内废水出现外溢,顺着沟渠向下游排放,冷却池东侧有一黑色水坑,由冷却池废水外溢所致,水体发黑,污水处理站内有污水。2022年7月11日,山东省枣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你公司再次检查。现场你公司制砖项目及软骨素项目正常生产,山东省枣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在雨水排口集水坑、软骨素车间集水坑采集水样各2份,你公司软骨素项目负责人陈克龙签字确认。现场,你公司软骨素项目蛋白车间东侧冷却池废水未外溢,但冷却水池东侧顺着雨水管网有一积水坑,水体发黑,冷却池东北侧雨水管网北侧有一积水坑,水体发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1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2年7月19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房茂青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李兴鹏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3.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叁拾壹万元(¥31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