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利恒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2]第6号
行政相对人:枣庄利恒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0402MA3M5EJ92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广秀
地址:峄城化工产业园
联系人(授权委托人):李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及峄城分局根据第四季度综合执法任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北厂房南侧新建一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项目并未建设完成,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10日调取当事人枣庄利恒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人李旭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高广秀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2022年11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拍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我局于2022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