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德林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2]第7-1号
行政相对人:枣庄市德林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0404MA3M46Q6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贡福才
地址:峄城区原萝腾乡政府
联系人(授权委托人):李志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2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峨山镇高庄村400平地块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小学以东,王场新河以西,左庄街以南,高庄村以北,规划之前为农业用地,你公司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2年9月你公司委托山东中安生物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2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2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贡福才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李志鹏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我局于2023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2]第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或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