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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君奥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时间: 2023-08-01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3〕第2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市君奥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4040779610020

法定代表人:刘毅

地址:枣庄市峄城峨山镇前利增村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 年5月 11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胶合板生产项目于2019年2月开工建设。已建设生产厂房、锅炉、热压机、冷压机、铺装生产线、布袋除尘器和光氧治污设施,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系统未建成。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未能提供环评验收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2、2023年5月1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毅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胶合板生产项目未能提供相关环评验收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

3、2023年5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胶合板生产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已安装袋式除尘器设施,需配套建设的浓缩吸附-催化燃烧装置未建成的情况;

4、2023年5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枣庄市君奥木业有限公司胶合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浓缩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的情况;

5、2023年5月2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毅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

6、2023年5月22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峄环责改字〔2023〕第2号)1份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3年5月2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 7 月 11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3〕第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之规定,同时因你单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适用双罚。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罚款贰拾捌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28333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年7月24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君奥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8-01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3〕第2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市君奥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4040779610020

法定代表人:刘毅

地址:枣庄市峄城峨山镇前利增村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 年5月 11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胶合板生产项目于2019年2月开工建设。已建设生产厂房、锅炉、热压机、冷压机、铺装生产线、布袋除尘器和光氧治污设施,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系统未建成。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未能提供环评验收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2、2023年5月1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毅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胶合板生产项目未能提供相关环评验收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

3、2023年5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胶合板生产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已安装袋式除尘器设施,需配套建设的浓缩吸附-催化燃烧装置未建成的情况;

4、2023年5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枣庄市君奥木业有限公司胶合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浓缩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的情况;

5、2023年5月2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毅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

6、2023年5月22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峄环责改字〔2023〕第2号)1份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3年5月2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 7 月 11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3〕第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之规定,同时因你单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适用双罚。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罚款贰拾捌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28333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