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中钢集团山东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3]第6-1号
当事人名称:中钢集团山东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临沂市兰陵县城中兴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85001053X
法定代表人:郝美钧
依据省交办问题线索,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在峄城区峨山镇居沃村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3年8月6日-11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你单位开展调查,你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司未授权等为由,拒绝配合或参与有关调查。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调查通知书(编号:2023080801),通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11日9时30分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同时,告知企业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逾期未到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你单位逾期未到,也未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未到原因情况。
2023年8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调查通知书(编号:2023081101),通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9时30分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同时,明确告知逾期未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处理。你单位逾期未到,也未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未到原因情况。
你单位存在以拖延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证明你单位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
2、当事人的陈述1份(附刻录光盘1张),证明你单位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6份1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情况。
4、协助调查函1份1页,证明我局取得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途径等情况。
5、中钢集团山东矿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份1页,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6、中钢集团山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1份1页,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7、调查通知书2份2页,证明通知你单位配合调查等情况。
8、送达回执2份2页,证明送达通知你单位配合调查等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等情况。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 31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3]第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11:违法行为: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五元整(¥78125.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国库,你应持此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领取有关缴款材料,并依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