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农超汇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3]第8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农超汇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峄城区阴平镇卜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M2PAF8M
法定代表人:李东良
2023年8月2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阴平镇派出所提供线索,经查,你单位将你单位沉淀池内污水排至峄城区阴平镇原金寺敬老院外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坑内。经检测,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为1230mg/L,氨氮为118mg/L,总磷为21.9mg/L,分别超标60.5倍、117倍、108.5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规定III类地表水中化学需氧量标准为20mg/L、氨氮为1mg/L、总磷为0.2mg/L)。
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2、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情况。
3、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单位将检测结果送达告知你单位情况。
4、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据10份10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单位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情况。
6、枣庄农超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东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调查情况。
8、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等情况。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 6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3]第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09375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国库,你应持此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领取有关缴款材料,并依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