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永丰硅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峄环罚字〔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枣庄市永丰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370404MA3BXLBY8C
法定代表人:任丽娟
地址(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 年 10月 11 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枣庄永丰硅业有限公司在峨山镇刘河崖村(原峨山老敬老院院内)厂区西侧有20平方左右白色灰渣露天存放,未按要求密闭贮存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2023年10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部分内容及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灰渣应当密闭贮存。
3.2023年10月11日由枣庄永丰硅业有限公司员工任一冰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在峨山镇刘河崖村(原峨山老敬老院院内)厂区西侧有20平方左右白色灰渣露天存放,未按要求密闭贮存的情况;
4. 2023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峨山镇刘河崖村(原峨山老敬老院院内)厂区西侧有20平方左右白色灰渣露天存放,未按要求密闭贮存的情况;
5.2023年10月13日由你(单位)任一冰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峨山镇刘河崖村(原峨山老敬老院院内)厂区西侧有20平方左右白色灰渣露天存放,未按要求密闭贮存的情况;
6.2023年10月13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峄环责改字〔2023〕第10-13-1号)1份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3年10月13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的规定,我局于 2023 年 11月 17 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的规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122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