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玖木森林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3]第14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玖木森林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峄城区榴园镇黄山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F91737W
法定代表人:詹德南
2023年12月6日,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内最西北侧喷漆房内有工人正在进行家具喷漆作业,配套建设的光氧治污设施未运行使用。
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2、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单位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情况。
4、枣庄玖木森林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詹德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5、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调查情况。
6、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等情况。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3]第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等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国库,你应持此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领取有关缴款材料,并依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峄山路3号 邮政编码:277300
联 系 人:王传友 电 话:8052662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