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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时间: 2023-12-20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环罚字20231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4046906445152       

法定代表人:刘庆林                                             

地址(住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12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金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一厂一策”方案要求进行停产,3.5m×14m水泥磨生产线2023年12月3日2点0分至6点0分正常生产,同时通过调取你单位视频监控2023年12月3日0点0分23秒装卸袋装水泥、2023年12月4日0点0分06秒有车辆进入厂区情况。

你单位存在重污染天气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1页。

4、书证调取证明1份1页。    

5、刘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1页。

7、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8-11页、24-26页)1份7页

8、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1份1页

9、送达回证1份1页。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1页。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 年 12月 12 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1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同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5: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等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捌仟柒佰伍十元整(¥687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12月20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12-20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环罚字20231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4046906445152       

法定代表人:刘庆林                                             

地址(住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12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金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一厂一策”方案要求进行停产,3.5m×14m水泥磨生产线2023年12月3日2点0分至6点0分正常生产,同时通过调取你单位视频监控2023年12月3日0点0分23秒装卸袋装水泥、2023年12月4日0点0分06秒有车辆进入厂区情况。

你单位存在重污染天气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1页。

4、书证调取证明1份1页。    

5、刘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1页。

7、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8-11页、24-26页)1份7页

8、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1份1页

9、送达回证1份1页。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1页。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 年 12月 12 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1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同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5: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等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捌仟柒佰伍十元整(¥687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