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峄环罚字〔2023〕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370404MA3DNYDM5C
法定代表人:陈夫东
地址(住址):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西楼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调取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12月2日热压、锯边等涉气排放工序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2023年12月12日该企业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治污设施未运行使用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据3份3页;
4、书证调取证明1份1页;
5、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6、陈夫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授权委托书1份1页;
8、李刚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9、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1页;
10、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
11、送达回执1份1页;
12、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用记录1份1页;
13、企查查APP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信息截图1份1页。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之规定;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于 2023 年 12月 14 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