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高晟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3]第17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高晟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C7JWLQ2Q
法定代表人:董传军
根据省蓝天保卫战督导组、市生态环境局检查问题反馈线索,2023年12月1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枣庄高晟建材有限公司侯流井建筑石料灰岩矿存在露天堆存的干燥的石料、干燥的砂土;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擅自开工建设两台筛分设备,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筛分设备、矿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筛分设备、矿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单位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情况。
3、枣庄高晟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董传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4、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调查情况。
5、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等情况。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 6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3]第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等规定,经集体审议,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9: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等规定,经集体审议,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两者合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国库,你应持此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领取有关缴款材料,并依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峄山路3号 邮政编码:277300
联 系 人:王传友 电 话:8052662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