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德信油漆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2023-12-1
枣庄德信油漆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12月25日,根据部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厂内最南侧二楼生产车间建设聚丙烯管线生产线,现场建设有热熔吹塑设备,现场聚丙烯管线生产线设备未生产,该企业新建聚丙烯管线生产线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且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鉴于你公司上述项目1、处于建设阶段;2、无污染物产生;3、责令改正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4、已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根据《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中,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序号23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