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山东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环罚字[2023]第20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匡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TY5M91U
法定代表人:胡倍倍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检查问题反馈线索,2023年12月2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山东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堆存的干燥的石硝。。
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单位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情况。
3、山东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4、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调查情况。
5、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等情况。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 16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听告字[2023]第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等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1675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国库,你应持此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领取有关缴款材料,并依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峄山路3号 邮政编码:277300
联 系 人:王传友 电 话:8052662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