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山东峄州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峄环罚字〔2023〕1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东峄州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370404MA7KA2FK7W
法定代表人: 宋振斐
地址(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古邵镇大早庄村南110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年 11 月 22 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山东峄州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砂石骨料生产线,建设了鄂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等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线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2023年11月22日由山东峄州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周久常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山东峄州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砂石骨料生产线,建设了鄂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等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线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3年11月24日由你(单位)周久常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山东峄州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砂石骨料生产线,建设了鄂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等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线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4. 2023年11月2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于 2023 年 12月 20日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罚告字〔2023〕1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 和 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柒万捌仟零叁拾捌元整(¥47803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