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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时间: 2023-12-28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环罚字20231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404MACN7U6AXQ                        

法定代表人:  陈淑芹                                           

地址(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古邵镇福兴村南100米路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12 12 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4000吨豆渣粉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

2.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新建4000吨豆渣粉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3.2023年12月13日对该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4000吨豆渣粉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4.2023年12月13日该单位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证明该单位确认送达地址。

5.2023121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峄环责改字〔2023〕第12-14-1号)1份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1214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电子版执法证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于2023 年 12月 20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16)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637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12月28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12-28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环罚字20231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404MACN7U6AXQ                        

法定代表人:  陈淑芹                                           

地址(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古邵镇福兴村南100米路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312 12 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4000吨豆渣粉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

2.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新建4000吨豆渣粉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3.2023年12月13日对该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枣庄市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4000吨豆渣粉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4.2023年12月13日该单位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证明该单位确认送达地址。

5.2023121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峄环责改字〔2023〕第12-14-1号)1份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1214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电子版执法证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于2023 年 12月 20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16)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637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3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