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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时间: 2024-03-21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环罚字20241

当事人名称(姓名):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404663542329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鹿璐

地址(住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道1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纳情况

20243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新建智能印花、纺织一体技改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 202434,由你(单位)刘海明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新建智能印花、纺织一体技改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情况;

3. 202434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新建智能印花、纺织一体技改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情况;

4.202435,由你(单位)刘海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新建智能印花、纺织一体技改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情况;

5.202435《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改字〔20243-5-1)1份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435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435,经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你单位属小型企业;

7、202435,经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8、2024年3月5日,由你单位刘海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你单位依法配合调查;

9.20243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313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各专项裁量因素分别为:1、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2;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各修正因素分别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2、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3、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4、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204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枣庄市峄城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43月21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3-21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环罚字20241

当事人名称(姓名):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404663542329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鹿璐

地址(住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道1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纳情况

20243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新建智能印花、纺织一体技改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 202434,由你(单位)刘海明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新建智能印花、纺织一体技改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情况;

3. 202434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新建智能印花、纺织一体技改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情况;

4.202435,由你(单位)刘海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枣庄盈尔泰纺织有限公司新建智能印花、纺织一体技改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情况;

5.202435《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改字〔20243-5-1)1份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435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435,经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你单位属小型企业;

7、202435,经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8、2024年3月5日,由你单位刘海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你单位依法配合调查;

9.20243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313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各专项裁量因素分别为:1、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2;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各修正因素分别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2、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3、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4、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204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枣庄市峄城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4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