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竣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峄环罚申字[2022]第1号
申请人: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辉
职务:局长
地址:枣庄市峄山路3号
被申请人:枣庄竣烁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T72KK39
地址:京台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七标段2#临时场站
处罚案由:2021年4月21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枣庄竣烁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枣庄竣烁建材有限公司厂区东侧有毛石存放,现场毛石绝大部分使用绿色抑尘网进行覆盖少部分未覆盖;厂区北侧存有成品石子、石面未完全覆盖,部分成品裸露在外;厂区北侧、东侧设有围挡,北侧、南侧围挡有破损,堆存的物料高于围挡的高度;建设密闭厂房一处,检查时未进行关闭,厂房上部有一处破损,厂房北侧西部有破损;该公司传输带和筛分工序并未进行密闭,也没有采取措施对产生的气态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该公司厂区及车间内粉尘较重,现场工人只是用扫帚进行清扫,还有部分厂区未进行清扫;该公司厂房内设有喷淋,现场检查时并未进行喷淋,也没有喷淋过的痕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峄环罚字[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7月3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十四万元人民币。
2、加处罚款十四万元人民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