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孙先法申请强制执行信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峄环罚申字[2022]第2号
申请人: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辉
职务:局长
地址:枣庄市峄山路3号
被申请人:孙先法
身份证号码: 37040419******5717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沈庄村
处罚案由:2021年5月1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峄城区峨山镇沈庄村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孙先法个人在峄城区古邵镇沈庄村处露天堆存工业固废,现场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峄环罚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7月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五十五万元人民币。
2、加处罚款五十五万元人民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