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博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信息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时间: 2022-04-20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峄环罚申字[2022]第3号

申请人: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辉

职务:局长

地址:枣庄市峄山路3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博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6755269088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杨

处罚案由:2021年4月19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枣庄市博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该公司导热油炉使用废木材为原材料,产生的燃烧废气(主要为二氧化硫、颗粒物)经水膜脱硫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导热油炉废气排气筒未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导致该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不能随时对博海公司大气污染物开展监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峄环罚字[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7月20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十四万七千五百元人民币。

2、加处罚款十四万七千五百元人民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2年4月2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博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4-20    来源: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峄环罚申字[2022]第3号

申请人: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辉

职务:局长

地址:枣庄市峄山路3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博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6755269088

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杨

处罚案由:2021年4月19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枣庄市博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该公司导热油炉使用废木材为原材料,产生的燃烧废气(主要为二氧化硫、颗粒物)经水膜脱硫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导热油炉废气排气筒未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导致该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不能随时对博海公司大气污染物开展监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峄环罚字[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7月20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十四万七千五百元人民币。

2、加处罚款十四万七千五百元人民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