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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峄城区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 2022-03-19
序号 抽查事项

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医药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药保险服务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不定期抽查 每年3次


2022年峄城区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3-19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医药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药保险服务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不定期抽查 每年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