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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医保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 2022-12-30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医保罚〔2022〕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峄城区人民医院 (地址:峄城区承水中路121号)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37040449338040X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褚庆明

根据上级交办检查情况函,你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超标准收费;2.重复收费;3.串换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收费;4.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检查;5.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6.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涉及医保统筹金额13377135.34元。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你院限期改正。根据本机关2022年11月8日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退回违规医疗保险基金1032851.5元。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本机关局长办公会〔2022〕3号决定对你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你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1.1倍的行政罚款,行政罚款金额1136136.65元。

你院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峄城区医疗保障局财务股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到专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峄城区医保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时间: 2022-12-30    来源: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峄医保罚〔2022〕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峄城区人民医院 (地址:峄城区承水中路121号)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37040449338040X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褚庆明

根据上级交办检查情况函,你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超标准收费;2.重复收费;3.串换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收费;4.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检查;5.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6.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涉及医保统筹金额13377135.34元。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你院限期改正。根据本机关2022年11月8日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退回违规医疗保险基金1032851.5元。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本机关局长办公会〔2022〕3号决定对你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你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1.1倍的行政罚款,行政罚款金额1136136.65元。

你院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峄城区医疗保障局财务股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到专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